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大树与小草系夫妻关系,2018年,大树向大海借款20万元,约定年底归还。2020年,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登记在大树名下的房屋归小草所有,但未更名。2021年,因大树未归还借款,大海诉至法院,2022年,法院判决大海胜诉。
大树未履行判决,大海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大树名下的涉案房屋。小草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023年,法院裁定驳回小草的异议请求,2024年,小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购买于大树与小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小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涉案房屋未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对于房产的处分行为,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大树仍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在涉案房产中的权利份额尚未变动至小草名下,且大树与大海之间的债务发生在大树与小草离婚之前,故大海作为大树的债权人,对大海名下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因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草对涉案房屋享有50%财产份额,对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小草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50%财产份额。
一、离婚协议中房屋权属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协议书对房屋归属的约定属于夫妻之间的约定,只是一个债权效力问题,不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经不动产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有异议的一方如何救济?
小草认为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自己所有,有权以执行标的房屋为异议对象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法院应对其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进行审查。
若法院驳回小草的异议请求,其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自己为原告,申请执行人大海为被告,大树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否则将驳回诉讼请求。
三、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裁判?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能否排除执行,不能一概而论,法院会结合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比较有关权益的形成时间和权益的内容、性质、效力以及对权益主体的利害影响等进行综合判断。当事人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