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政策导读(2024年12月)

职场   2024-12-12 06:02   安徽  





小编寄语


  为方便读者及时了解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我们推出了“税费政策导读”栏目,分为“重要政策导读”和“税费法规文件目录”两部分,具体如下: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01

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02

公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03

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

04

明确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05

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

06

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01

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2024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主要内容包括:


(1)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2)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4)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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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布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3)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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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主要内容包括:


 (1)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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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明确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2024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2)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3)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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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


 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须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将财税〔2020〕48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离境港“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修改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在财税〔2020〕48号文件附件中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

(4)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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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2024年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2)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3)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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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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