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职场   2024-12-14 07:03   安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现就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2月12日
小颖言税注:
1.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为7.5%。
依据:财税〔2018〕22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
2.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依据:国办发〔2022〕7号、人社部发〔2022〕7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3.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依据:人社部发〔2024〕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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