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总结

职场   2024-12-11 09:04   安徽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当同一纳税人经营多种应税项目时,应按什么税目来征税?这需要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
一、兼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时,应当分别核算各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将适用较高税率。
换句话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如果不属于混合销售,都属于兼营行为。对于兼营,要求分开核算各项目销售额,分别适用税率;若未分开核算,则将适用较高的税率。

二、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注意只能是服务及货物的组合),除另有规定(注1)外,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税目税率从主业,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1以下几种建务服务+货物行为即使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要按兼营对待。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四、总结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二者区别在于:兼营所涉及的业务之间是不相关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可分开核算;而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其业务绑定在一起,不可分开的,所涉及的税种也是同时发生的。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
(三)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和征收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
(五)一般来说,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三种情形: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比如: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案例
例1: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包括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以及入户维修服务等。这些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混合销售并按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而非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具体来说,提供车位租赁服务应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应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则应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例2: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例3: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一并销售家具家电,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4: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沥青并现场铺路,应当分开核算,生产沥青按13%税率,铺路按9%税率。
例5: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内售卖食品饮料,应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另外,酒店为客人无偿提供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处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答: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交易中同时包含不同的应税行为,而兼营则是指企业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交易。酒店在房间内售卖饮料食品的行为属于兼营;至于酒店提供住宿过程中为客户免费提供的早餐、矿泉水、洗漱用品,由于这些费用已包含在房价内,因此既不视同销售,也不属于兼营或混合销售,而是应当按照住宿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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