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延长至13天,《浙江省婚假规定》正式通过(2024.09.27)

文摘   2024-09-30 16:30   上海  







(全文约 1300 字,阅读 3~4 分钟)


日期:2024-09-27

来源:浙江人大、浙江在线





9月24日至9月27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杭举行。此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婚假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婚假延长至13天。
《规定》共九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假期天数、假期待遇、假期管理、休假方式、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职工休婚假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在婚假管理和休假方式方面,《规定》明确,一是要求用人单位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及其待遇。二是明确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三是采取弹性休假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值得留意的是,为确保新旧假期规定平稳过渡,减少法规出台后的争议,《规定》明确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浙江省婚假规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24 号

《浙江省婚假规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婚假规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鼓励适龄婚育,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的,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条  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休婚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假期。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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