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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06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我们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指引内容,指导企业建立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协商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4年11月6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第一条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包含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本指引所称协商,包括集体协商、协商协调会、协商恳谈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本指引规范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涉及劳动者权益事项,既包括制修订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算法,也包括建立健全协商机制。
第四条本指引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各级企联、工商联及商协会应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协商要约。
第五条协商由协商代表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第六条参与协商的代表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代表原则上人数应相等且不少于五人。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劳动者代表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次协商涉及的劳动者中推选产生,并履行推荐公示程序。劳动者协商代表应覆盖本企业各区域的各种用工形式,综合考虑政治品行、岗位、工作年限和性别等因素,并优先从各级工会评选的先进模范、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推选。首席代表应由相关产业工会或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上级工会指派人员担任。
企业代表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应包含涉及劳动者权益部门的负责人。企业采用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代表应包含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责劳动者权益工作的管理人员。
首席代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担任。
劳动者代表参与协商工作期间,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并参照其本人收入水平给予适当补贴。
如需要,工会可更换劳动者代表,企业可更换企业代表。
第七条协商会议前,双方代表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共同确定协商议题。
配送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派单规则、计件单价、派单数量、配送时限、最长在线时长、休息场所、充电费用、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投诉处理、法定节假日和极端天气补贴等。
出行、运输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服务收费、抽成比例、计价规则、派单规则、最长在线时长、作业安全、运费纠纷、保险保障等。
家政服务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报酬规则、派单规则、休息安排、劳动安全卫生、保险保障、技能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
第八条协商会议前,各方应提供与协商议题相关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予以注明,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应依法依规保密。
第九条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经双方发表意见、澄清观点、磋商讨论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提出总结性意见,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以书面方式确认。如有未达成共识的内容,经双方同意可另行安排协商,直至达成一致。如最终未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条协商双方可邀请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协商会议,见证协商成果达成。
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其中,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协商成果生效后1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并据此共同遵照履行。
第十二条在履行协商成果中发生争议的,协商双方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与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开展协商,可参照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