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答网民:“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如何理解?

文摘   2024-10-31 16:45   上海  






(全文约500字,阅读1~2分钟)


日期:2024-10-14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网站“互动交流>>部长信箱”栏目接收网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将被转给有关司局,并可能向社会公开。

以下转发近期答问一则,供参考。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如何理解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10-11

回复时间:2024-10-14

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请问应按哪种理解。
1.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年限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没超过三倍,经济补偿就没有十二年的限制。
2.不论劳动者工资是否高于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年限都不超过十二年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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