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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11
来源:北京二中院
近日,北京二中院网站发布了《法官说法 | 劳动争议纠纷:加班vs值班,一字之差,性质不同!》一文,值得企业参考,以下予以转发 。
法官说法 | 劳动争议纠纷:
加班vs值班,一字之差,性质不同!
作者:庞妍 王琳琳
发布时间:2024-11-11
随着社会节奏加快,越来越多劳动者开始关注自身加班权益。是否所有延长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并享有加班费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公司担任弱电维修工,白天负责各项设备的电路检查维修工作,后为应对夜间临时突发情况,某公司在一定时期安排包括王某在内的几名电工人员轮流进行夜间值班,时间为17:30至次日8:30。某公司主张值班不是固定的,是按照项目排班情况进行值班,每次值班给予50元补贴,夜班期间并非正常工作。后,双方因离职问题发生争议,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认为其夜间都在加班工作,要求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9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8万元。
王某在某公司从事工程电工岗位工作,除工作日上班外,某公司安排王某所在班组人员每日17:30至次日8:30轮流值班。该值班主要是应对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物业设施的临时报修及突发情况,并无固定工作事项安排,没有临时突发事项时值班人员可以休息,值班期间的工作强度、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不相当,某公司亦对该值班予以费用补助,据此,法院对王某就上述值班时间段主张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值班”与“加班”,两者在内涵上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加班与值班的认定,北京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56条“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加班则在工作时长、补休、加班费等方面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且对于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同待遇进行了区分,同时对于最长加班时长亦有明确规定。从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来看,值班一般是因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而加班则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的特点主要是工作内容不同于本职工作,有特定的目的,工作强度比正常工作要低,没有固定的工作任务,可以休息等等。由于值班也是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同样应当给值班人员提供相应的津贴、补贴,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章制度来确定。本案中,王某在白天和夜间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并不相同,夜间主要应对单位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临时情况,无突发事项时可以休息,故属于值班,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加班来支付工资。
【法官提示】
司法实践中,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岗位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工作强度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应制定加班和值班制度并履行民主程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明确值班岗位、排班方式、工作纪律、休息休假、补贴补助待遇等规定,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对于需要全天轮班、工作时间及时长不固定的特殊岗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特点申请特殊工时制,即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工时制,妥善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及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劳动者在工作中对工作性质、劳动报酬存疑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就调休、补助等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以便对自身存在的值班或加班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劳动者可结合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因素,收集包括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等在内的用人单位安排值班、加班及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依法合理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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