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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2270元、二类地区2200元、三类地区21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22.4元、二类地区21.7元、三类地区21.1元。新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但不包括加班费、特殊津贴和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新标准支付工资,并另行支付社保费和公积金。
日期:2024-11-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策简明问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本次调整后,全区一至三类地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70元、2200元、214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4元、21.7元、21.1元。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对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