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更好地服务世界一流科学城建设,培育健康消费新业态,满足全区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起草了《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是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13日,共计32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时间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同仁路科润大厦13楼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755-88211764,邮编:518000,联系人:肖先生。信封上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jjxxw@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附件:1.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附件1: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wps
·附件2:《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吸引优质社会办医疗机构,结合光明区医疗卫生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文所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指由社会资本举办,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民营专科医院。
第二章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
第三条 对通过自建、购置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医疗机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三年平均拨付。对租赁业务用房(不含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医疗机构,按上年度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赁补贴,每家医疗机构每年的租赁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给予三年。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首次装修,按照装修总额10%给予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平均拨付。
第五条 支持医疗机构购置医疗设备,对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购买的单体(套)超过20万元的医疗设备,按设备采购总额10%给予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平均拨付。
第三章 强化医疗人才保障
第六条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按照《光明科学城“才享光明”人才服务分类标准》予以认定及补助,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四章 鼓励医疗机构服务光明科学城发展
第七条 对取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的医疗机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三级乙等奖励,再取得三级甲等资质的医疗机构,可追加奖励1000万元,两次奖励总额为2000万元。对取得二级甲等资质的医疗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医疗机构取得二级甲等奖励后,不影响后续取得三级等级奖励。本措施印发前已在光明区设立并实际运营的医疗机构,取得以上资质的均可申请。
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专科的,每个专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备案),对承接新药、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家医疗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取得国际医院评审认证,可获得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取得“港澳药械通”资质,可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医疗机构每获批一个首次申请使用的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获得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获批一个非首次申请使用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获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家医疗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医疗机构为执业医师购买医师执业责任险等保险产品,对购买相关保险的医疗机构,按全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每家机构每年获得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奖励、补贴项目如已取得市级奖励,不再享受区级奖励。本措施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若经审查发现存在获得重复补贴的,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追回重复部分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申报补贴、机构运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者违反书面承诺的,由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取消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单位应当一次性退回已取得的全部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申请了用房补贴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将业务用房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尚未发放的补贴资金不再发放,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应当一次性退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当前,光明区正处于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的关键时期,亟需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高端化、规模化发展,补齐优质专科医疗资源短板。为更好地服务世界一流科学城建设,培育健康消费新业态,满足全区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起草了《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层面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
(二)深圳市层面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制定推动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综合医院、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和社康中心。
2023年,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出台《深圳市医疗机构“十四五”设置规划》(深卫健发〔2023〕12号),对社会办医发展提出新要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端专科医疗服务机构,引导其品牌化、连锁化、特色化发展。
近两年来,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前海合作区为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相继出台了《罗湖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等政策。
二、起草思路
在《若干措施》起草的过程中,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纵向依据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横向参考各区已出台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政策,针对目前光明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最突出、紧迫性最强的问题制定相应条款,在大量前期研究和调研基础上,充分听取了代表企业、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综合考虑全区医疗资源分布、集聚专科医疗资源、支持医疗机构设置、鼓励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四大框架下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围绕企业所需。医疗机构设立初期,需要重资产投入,包括租赁购置业务用房、装修以及购置设备,而且在营业初期,受到知名度和群众认可度影响,医疗机构营收有限,考虑到企业在业务用房、装修、设备购置等普遍性诉求,针对性制定支持条款,推动一批优质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二)突出重点。针对我区专科医疗资源空白的情况,结合光明科学城发展趋势,一是重点聚焦优质专科医疗资源,制定补贴和奖励,通过引进优质社会办专科医院填补我区专科医疗资源空白,助力打造大湾区医疗健康新高地。二是引导、支持社会办医高端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为科学城人才提供个性化、舒适化、国际化医疗服务。三是加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眼科、口腔、医疗美容等资源紧缺领域,构建“公立+民营”的互补型医疗产业格局,提高社会办医集聚效应和辐射能力,助力打造社会办医新高地,为建设国际医学城贡献力量。
(三)打造医疗健康新高地。促进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将加速打造大湾区医疗健康新高地。填补社会办医发展空白,形成对公立医疗资源的有力补充,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居民日益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实现病有良医。
三、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强化医疗人才保障、鼓励医疗机构服务光明科学城发展、附则等五章十六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含第一、二条,主要说明制定措施的目的、措施适用范围。
第二章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包含第三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新引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用房、装修、设备购置三方面的补贴标准与方式。
第三章强化医疗人才保障,即第六条,阐述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的认定方式,以及对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四章鼓励医疗机构服务光明科学城发展,包含第七条至十一条。为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医院等级、专科等级、国际化医疗服务水平,设置相应奖励。为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研究、先行先试港澳前沿药械、购买医师执业保险,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附则,包含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明确补贴、奖励经费来源以及管理方式、应退回补助资金的情况、政策发生调整和实施起始时间与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