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案例!白沙法院1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文摘   2024-09-25 21:46   海南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建立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各级法院的典型案例逐级筛选,对于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普遍指导、参考价值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审核把关、编选入库,最大限度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审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强化法治宣传的作用。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作为参考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 2024-06-1-055-047



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在因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的,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取保候审 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在海南省  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沿国道225线行驶,与李某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遇 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人  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赔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2023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在361国道213公里 (邦溪路段)处被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4)琼9025刑初 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两次醉酒驾驶,虽然在第一次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但仅负次要责任,按照审判时施行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属于从重处理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刘某某第二次醉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两次醉驾仅间隔两个多月,主观恶性较深,故其虽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对其量刑时总体上应体现从严。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因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虽第一次醉驾行为本可不作为犯 罪处理,但考虑其第一次醉驾被查获的情况,第二次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符合《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

一审: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5刑初7号刑事判决
(2024年1月15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司法宣传、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