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王某于2023年9月份经营出租车时认识,2024年1月,王某称他在某企业有熟人并且关系特别“硬”,可以帮助马某安排一份正式工作,但需要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并保证7月底前可以上班,若事未办成,所有费用退还。马某信以为真,分别于当年1月24日、3月8日、3月15日通过微信分3次向王某转账共1万元,在王某收款后,马某多次向王某打电话联系工作事宜,最开始王某还接听电话并告知让其等待,再后来开始不接马某电话。马某情急之下,于7月份亲自前往某企业询问工作有关事宜,被工作人员告知单位已经满员,没有打算招聘工作人员的事情。至此马某才知道上当受骗了,随后马上给王某打电话、发微信,此时电话已被王某拉黑、微信也不回复,万般无奈之下马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并了解情况后,将此案推送至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县综治中心将此案件分配给调解员老马进行调解,老马收到案件后,便立即联系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在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后,了解到被告王某根本没有所谓的“硬”关系,之前索要的1万元“好处费”用来和人吃吃喝喝挥霍了一半。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向被告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告知其通过收受“好处费”“托关系”等方式以期帮人获得应通过正规程序方能取得的正式工作,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且工作也未办成,于情于理于法应将收取的“好处费”退还马某。王某则觉得自己确实想办法为马某找工作,花掉的五六千元他也是为了帮马某找工作先后请人吃饭消费了,所以他只退还现剩的3000元。鉴于王某确实在帮忙时花掉了部分钱,马某表示理解,同时,他觉得自己不该抱有侥幸心里,不该轻信天上会掉馅饼,自己也算花钱买教训,在调解员再三动员说理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向马某退还6000元,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找工作等事项请托他人办事,应走合法正规途径,请托事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破坏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等,都很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推送至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避免了因打官司产生的诉讼费用。调解员老马通过释法明理,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也为双方当事人宣讲并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公民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矛盾纠纷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