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期)

民生   2024-11-18 23:48   甘肃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为警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现公布2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发挥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共治局面。
案例一、灵台县某学校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6日,某先生通过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灵台县某学校(商店)涉嫌出售过期食品,要求查处。根据该举报线索,2024年5月17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名执法人员对灵台县某学校(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学校商店经营区冷藏柜第三层摆放的康师傅经典奶茶:生产商为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xk),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保质期9个月,规格为500毫升/瓶,数量9瓶,货值金额共计36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9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经典奶茶仍在冷藏柜第三层处摆放待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2024年6月25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经典奶茶9瓶;2.罚款人民币55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案例二、灵台县某农家乐店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8日10时32分至2024年9月18日11时40分,我局2名执法人员在位于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独店镇某农家乐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冷冻冰箱内存放的食品(猪手),生产日期:见箱体(经现场检查箱体无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临朐浩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治源镇老崖崮村西500米路北,规格:20斤/箱,共两箱。经该店负责人现场确认,未在箱体外发现生产日期。经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共购进了3箱,20斤/箱,进价340元/箱,售价1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1080元。截至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食品已售卖1箱,违法所得360元。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未加盖供货商签章,当事人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2024年10月14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依法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猪手)两箱;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罚款5000.00元,罚没共计5360元(大写:伍仟叁佰陆拾元整)。
来源:灵台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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