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协商优先 转服务理念

政务   2025-01-20 16:51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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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权利。为了贯彻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2025年1月17日下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了第11期业务培训活动。审理部刁琳同志对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首席仲裁员产生的实施细则》进行讲解,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1名。首席仲裁员由以下五种产生方式:(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推荐;(三)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各自选定的边裁仲裁员共同推荐;(四)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指定;(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该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落实2025年版仲裁规则第二十条仲裁庭的组成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规定,同时明确仲裁秘书在仲裁庭组成前应充分与当事人沟通,提示当事人仲裁员的选定期限及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最大限度的促成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首席仲裁员,减少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次数。

      严格执行制度是哈仲今年重点工作内容。此次培训,规范了仲裁庭组成流程,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各自选定的边裁仲裁员共同推荐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流程进行了明确、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哈仲转变服务理念的又一次尝试。



撰   稿:刁   琳

审   核:关克鑫

供   稿:审理部


编   辑:车韵婷

校   对:袁莉华

审   核: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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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滨仲裁委员会(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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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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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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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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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组建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于1996年8月在哈尔滨成立。哈尔滨仲裁委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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