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仲裁前调解 成功化解异地纠纷

政务   2025-01-21 12:29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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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 维信 求实 贵和


     

      2024年12月初,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网上立案系统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是哈尔滨当地的一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该案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在外地,另一方是机关单位,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尽可能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立案秘书主动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进行仲裁前调解。令人欣慰的是,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随后,哈仲迅速成立调解工作组,主动向双方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寻找调解方案。经过几次沟通,调解工作组掌握了争议的核心问题。该委托开发合同共涉及四个板块,前三个板块已经开发完毕并交付使用,第四个板块因开发成本高以及申请人自身开发力量薄弱等原因迟迟未开展工作,被申请人也未给付任何款项。在调解中,双方均意识到调解结案的重要性,主动释放善意,并就解除第四板块开发以及支付前三个板块的开发费用进一步协商。通过反复蹉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解除未开发部分合同,被申请人支付前期开发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该案和解结案。

      通过调解,该案的双方没有走进仲裁程序,仅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解决了争议,既节省了时间,又没有发生仲裁费用,调解结果实现了双赢的局面。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也为哈仲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截至目前,哈仲已开展仲裁前调解案件478件,调解成功90件,调解成功率18.48%。下一步,哈仲将继续秉持秉公、维信、求实、贵和的仲裁理念,持续开展仲裁前调解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多元的纠纷解决服务。




撰   稿:果   萃

审   核:关克鑫

供   稿:立案部


编   辑:车韵婷

校   对:袁莉华

审   核: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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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滨仲裁委员会(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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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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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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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组建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于1996年8月在哈尔滨成立。哈尔滨仲裁委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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