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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 维信 求实 贵和
民生,乃国之大计,民之根本。在社会发展的浪潮中,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始终坚守初心,致力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今日,哈仲发布《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4年度十大民生案例》,案例涵盖了房产买卖、装修纠纷、借贷关系、投资理财、供热服务、房屋租赁以及健身消费等多个领域,均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通过案例的剖析与解读,旨在传递法治精神,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民生,携手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
委托代理需谨慎 越权代理无效力
【案情简介】
高某通过公证方式授权亲属冯某出售案涉房产,后冯某与刘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产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刘某、冯某未将房产出售、更名事宜告知高某,刘某也未给付房款。房产仍由高某居住。2023年底,高某得知此事,认为冯某与刘某恶意串通,将价值30余万元购买的房产低价出售,损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故高某请求裁决《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刘某配合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回高某名下。
【裁决结果】
确认冯某与刘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刘某配合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回高某名下。
【仲裁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虽然高某委托冯某代卖房产并办理了公证,但委托事项仅为代办手续,并未授权冯某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及确定房产交易价格。本案中,冯某未经高某同意,超越代理权限自行决定将案涉房产卖给刘某,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刘某明知案涉房产产权归属及冯某委托代理权限的具体情况,仍以明显低于房屋交易市场价格与冯某签订合同,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高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哈仲提示】
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尽到审慎的义务,委托手续签订后,也应实时关注委托事务的进展。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内容处理委托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
装修质量有争议 签字验收需谨慎
【案情简介】
某装饰公司与王某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其对王某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修费用1万元,相关鉴定机构查验合格后3日内,王某支付全部装修款。装修工作完成后,住房保障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房屋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并依据验收结果向王某拨付了装修款。王某承认在第三方验收时其签字确认,也认可收到了拨付的装修款,但以装修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故某装饰公司请求裁决王某支付装修费1万元。
【裁决结果】
王某支付某装饰公司装修费用1万元。
【仲裁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某装饰公司举示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房屋装修已经通过第三方验收合格,王某也在房屋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在此基础上,政府职能部门已将装修款发放至王某账户。王某抗辩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质保期内提出过装修质量问题并拒绝提出鉴定申请。综上,对某装饰公司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哈仲提示】
业主或承租人以装修质量不合格抗辩支付装修费用的请求时,业主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故,业主应在发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积极保全证据,并向装修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若装修工程尚未验收,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进行修复整改并扣留质保金,切勿随意签署工程验收单。
违约行为已自认 调解纠纷暖人心
【案情简介】
石某为购买住房,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方式、抵押房产等内容,同时约定如连续5个月或累计8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甲银行有权要求石某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后石某连续8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故甲银行请求裁决石某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就案涉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调解结果】
石某一次性向甲银行支付贷款本息10万元,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及担保合同》,石某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石某应当立即偿还剩余全部本息;不能偿还的,甲银行可以依法处置抵押房产。
【仲裁评析】
根据合同约定,石某连续8个月未能偿还贷款,属于违约,应当立即清偿剩余全部贷款本息。但考虑到石某违约期间失业在家且身患疾病,重新就业后已偿还拖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其在违约后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不影响甲银行合同目的实现且石某已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仲裁庭积极促成双方和解,更符合法理人情。
【哈仲提示】
在我国长久以来家本位观念的影响下,“房屋”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早已超脱了居住的基本属性,力促和解守护好每一个家庭,哈仲的暖心仲裁一直在行动。在本案中,调解结案对于银行而言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还可以保证石某有一个稳定的居所,达成和解更能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能实现双方权益最大化。
借贷关系应真实 无纠纷即无仲裁
【案情简介】
许某玉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陆续向许某米借款400万元,双方协商年利率为11%。2024年,许某玉和许某米签订《借据》,确认许某玉向许某米借款400万元,借款由出资人许某利汇入许某玉指定收款的张某账户,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本会仲裁。后,许某米以许某玉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请求裁决许某玉返还借款400万元。许某玉对于许某米的仲裁请求无异议。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双方系亲属关系,虽对借贷事实的发生及借贷金额均没有争议,但案涉资金款项的来源及资金流向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存疑,仲裁程序无需继续进行,故决定撤销本案。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即仲裁前提是存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本案没有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合意处理既存债务。本案实际出资人许某利和收款人张某均是案外人,现无客观证据证明给付义务已经履行。且由于当事人之间系亲属关系,借款数额巨大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基于前述意见,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
【哈仲提示】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即便借贷双方对于借款产生的原因、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使用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均无异议,但裁判机构仍将严格审查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纠纷。因此,在借款过程中,出借人应注意留存银行流水、借款经过及资金来源等证据,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利息约定要合法 超出部分不保护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出借人王某与借款人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2.5%,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王某依约向李某转账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偿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了利息37,5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均未偿还。故王某请求裁决李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裁决结果】
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79,750元并支付以79,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的逾期利息。
【仲裁评析】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经查,案涉《借款协议》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3.8%,仲裁庭认为王某主张的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已超出法律保护上限,应将已经超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经计算,李某应支付的借期内利息为17,250元(30万元×13.8%÷12个月×5个月),多支付的利息为20,250元(37,500元-17,250元),冲抵本金后,剩余未偿还本金为79,750元(10万元-20,250元),逾期利息应以79,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
【哈仲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为更好保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应当明确利息标准,但约定的利息标准不能超过法律所保护的上限,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理财兑付陷僵局 仲裁维权寻转机
【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财富公司签订《投资服务协议》并出资5万元,约定封闭期一年,年回报率13.2%,封闭期满后某财富公司兑付本金及收益。协议到期后因该公司无法履行兑付义务,向李某出具《回款计划书》承诺分期兑付清偿,但一直未能兑付。故李某请求裁决某财富公司返还本金5万元及收益款6600元,并以56,600元为基数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裁决结果】
某财富公司支付李某本金5万元及收益款6600元,并以56,600元为基数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仲裁评析】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双方签订的《回款计划书》已经重新明确了某财富公司应向李某兑付的欠付本金为56,600元,因某财富公司未能如期兑付,已经构成违约,故李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哈仲提示】
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往往会被高额收益所诱惑,忽视投资风险。在此提示广大群众,投资时需谨慎对待,应在做好市场调研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不盲目跟风,防止竹篮打水一场空。
合同履行有争议 仲裁主体要适格
【案情简介】
2020年侯某购买某小区商服办理入户手续后,与热力公司签订了《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侯某称其自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一直依约缴纳供热费,但热力公司没有为其提供供暖服务。2023年,侯某将该房屋过户给其子李某,李某认为热力公司在未提供供暖服务的情况下,无权收取此前的供热费,故李某请求热力公司返还2020年至2022年的供热费4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
【仲裁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仲裁庭认为,《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侯某与热力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侯某作为本案的申请人主张权利,李某仲裁主体不适格;至于李某主张在办理房屋进户期间因开发公司原因导致其与侯某未能实际享受供热服务,也应当由侯某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如侯某认为确因开发公司原因导致其未能享受供热服务,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哈仲提示】
在业主与供热公司签订正式供热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供热地点、用热面积、费用标准及违约责任;房屋产权发生变动时,新产权人与供热公司应当及时签订供热合同,就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便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
房屋买卖有纠纷 调解结案化矛盾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张某,出售价格100万元。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张某一直向李某确认该房是否发生过不好的事,李某一直否认。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张某得知案涉房屋曾有人失足坠楼,为“凶宅”。张某认为,李某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致使张某购买的房屋为“凶宅”,既给张某身心带来巨大伤害,也使张某遭受购买房屋损失,李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裁决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购房款。
【调解结果】
张某撤回对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赔偿张某10万元购房款。
【仲裁评析】
本案中,根据仲裁庭依申请调取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记载,公安机关认定案涉房屋所涉命案排除他杀情况,为意外坠楼身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凶宅”。但鉴于社会公众的一般心理,凡是与房屋有关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均会对后续的房屋使用人造成心理上的负担。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仲裁庭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化解双方矛盾。
【哈仲提示】
仲裁调解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争议双方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自愿选择自身承担责任的大小,以促成合同的继续履行并减少双方的损失。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可通过走访邻居、询问物业等方式详细了解房屋情况,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
房屋租期已届满 腾房延误担损失
【案情简介】
2020年,李某与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井某承租李某名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向井某出具《收回房屋告知书》,井某在《收回房屋告知书》上签字并承诺配合办理腾退事宜,但一直未能腾退,故李某请求井某腾退房屋并要求井某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裁决结果】
井某腾退案涉房屋并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仲裁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签署了《收回房屋告知书》,明确井某应腾退房屋的期限,井某未按约定将房屋返还给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某现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井某对该主张无异议,仲裁庭认为李某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依据系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在当事人均认可的情况下仲裁庭对此标准予以尊重。
【哈仲提示】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届满前,应当对是否续租事宜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不利于租赁关系的稳定。
全民健身成热潮 预付消费风险高
【案情简介】
2023年末,杨某与某健身馆签订《私人健身教练聘用协议》,约定:1.杨某购买私教课程25节,共计5000元,课程有效期一年;2.若健身馆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杨某同意将会员转至该健身馆旗下的其他分店,同时将剩余课时一并转让。后该健身馆经营不善停业,发布公告称将全部会员转至与其没有隶属关系的另一会馆。杨某认为新健身馆距离其家过远不便,故不同意转会,请求裁决该健身馆退还未上的私教课费用5000元。
【裁决结果】
某健身馆退还私教课费用5000元。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仲裁庭认为,预估经营风险与停业后妥善处理预存卡客户是企业应负责任,该健身馆停业后未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仅辩称将会员安置给第三方,但安置的第三方并非合同约定的该健身馆旗下的其他分店且并未取得杨某的同意,不应对杨某产生约束力,故对其抗辩理由仲裁庭不予采纳。因该健身馆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杨某主张退还私教课费用5000元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哈仲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模式时,应多方面了解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避免轻信广告宣传或经营者作出的虚假承诺。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日后维权提供依据。最重要的是根据自身需求理性充值,以免商家停业造成损失。
END
撰 稿:仲裁秘书及审理部组长
一 审:刁 琳
二 审:关克鑫
供 稿:审理部
编 辑:车韵婷
校 对:袁莉华
审 核:王金涛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
哈尔滨金融仲裁院
哈尔滨知识产权仲裁院
哈尔滨冰雪旅游体育商事仲裁院
哈仲
哈
尔滨仲裁委员会(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温馨提示:
如您在仲裁过程中发现仲裁员或仲裁工作人员存在故意刁难、索要钱财、违反法律、违反仲裁规则等情形,可向本会监督管理部进行投诉。
监督管理部电话:0451-8281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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