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一“网红”发短视频侮辱他人 被判侵权

政务   2024-12-18 08:30   宁夏  

随着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

沟通交流愈发便利

若发布的内容不实

甚至损害他人名誉

该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

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近日

彭阳县法院依法宣判了

一起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

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彭阳县某村村民,二人因货款给付等琐事产生纠纷,后王某在其拥有1.9万粉丝的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称张某经营的店铺销售假货,并附有侮辱性言论,被邻里乡亲、网友大量点击浏览,共获赞500余条、评论100余条、转发20余次。

张某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对其店铺的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其个人名誉,遂于11月诉至彭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删除了该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王某并无证据证实张某所经营的店铺存在销售假货行为,但却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内容失实的短视频,且存在侮辱性言论,相关内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公开发布道歉视频,同时置顶公示七日,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互联网拓宽了言论表达的空间,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能恣意妄为,行为亦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行为人在网络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作者:姚宏勇

监制:李少华
编辑: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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