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帮孙子保管钱财却被叔叔消费,如何返还?

政务   2024-12-12 14:01   宁夏  

2018年,一场交通事故夺走了父亲的生命。让18岁的张小(化名)没想到的是,与肇事者并未就赔偿金额产生纠纷,与自己的爷爷张老(化名)和叔叔张中(化名)却就父亲赔偿款的归属闹了长达6年的不愉快。最近,张小起诉爷爷和叔叔要求共同返还父亲的20万元赔偿款,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 例 回 放

2018年3月17日,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肇事者与张小、张老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66万元,并约定当日付款36万元,5天后支付30万元。当日,36万元顺利交付给张小的妹妹。
剩下的30万元支付给谁?在张家内部产生了分歧。争执几天后,3月20日,张老与张小签订协议书,约定:张老除应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外,所分得的死亡补偿费20万元归张小所有,但仍存在爷爷张老名下,存单由张老负责保管,待张小结婚时一次性付给张小。张老的所有子女不得干预该款项的支付;如出现张老不能监管该20万元时(没有能力或者意识支付以上款项时),由见证人张中负责将该款项支付给张小。协议中,张老由张中代签名,张小亲笔签名,张中作为见证人签名。
最终,30万元赔偿款打进了张老的账户。此时张小还不知道,从汇款当日开始3个月后,这笔钱就被一点点“消费”干净了。直到2023年年底,张小的奶奶去世,张小才发现赔偿款已被挪作他用。
几次索要未果后,今年初,张小将其叔叔张中、其爷爷张老共同诉至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我现在没钱,老伴生病十几年,钱早就花光了。”张老不同意给张小还钱。
“这笔钱本来就该归我爸所有,张小从来不探望自己生病的爷爷奶奶,甚至他奶奶去世时都没来祭奠。另外,张小还长期领取他爷爷奶奶的田地和粮食补贴,村上几次调解他都不返还。再说,这20万元并未由我管理和使用,我也只是个见证人,我凭什么还钱?”张中也认为自己并不承担还钱责任。
面对庭上慷慨陈词的张中,张小提供的8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从2018年3月20日赔偿款进入张老账户后,当日下午就有取现记录,此后3个月内,该账户产生了诸如超市购物、购买服饰、购买车辆、向张中屡次转账,甚至向青铜峡市法院支付张中的执行款项1.8万余元等交易记录。
最终,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老、张中在限定日期内返还张小20万元。

以 案 说 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管合同纠纷。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需要厘清:一是双方的协议内容是否有效?二是张中是否承担还钱责任?
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小与张中、张老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的保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协议确定由张老保管张小分得的赔偿款20万元,待张小结婚时由张老一次性付给张小。张老虽在协议书中未签字,但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时,张中作为张老亲属,代表张老签字确认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中辩解协议不生效的意见并不成立。
至于张中是否承担还钱责任这一问题,本案证据很明确。
自2018年3月20日至6月19日该账户在3个月时间内陆续取完30万元赔偿款,说明有人在转移款项损害原告权益。该银行卡的消费地点、消费信息、支付方式及消费用途等信息,均可以证明张老的银行卡由张中保管使用,张中答辩不清楚银行卡的保管人及消费情况,与客观实际不符。《协议书》虽约定待张小结婚时由张老一次性付给张小,但现有证据表明赔偿款已被张中全部取走,张小有权要求张中予以返还。
民法典对于合同的履行有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违约责任亦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张中和张老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按约返还张小20万元,否则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者:郑芳芳

监制:李少华
编辑:张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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