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民建会史,赓续优良传统】协助调整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

文摘   2024-09-24 14:29   江苏  

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深入开展,一些地方再度出现市场停滞、交易清淡,私营工商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部分工厂停工,工人失业。1952年3月14日,政务院发出《关于必须立即进行生产恢复交流活跃经济的指示》。虽然私营工商业的积极性有所提高,生产走向正常,但私营商业困难仍然很大,营业额下降,歇业户增多,失业人员大量增加。1952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公私商业关系进行调整。





为了加强对工商界的了解,帮助工商业者成员搞好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促进生产经营,民建设立了工商研究处,对私营工商业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一些具体困难。1953年3月,民建总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工商调查研究工作的决议》,决议把工商调查研究工作作为全年的中心工作,作为发展、巩固组织的条件和进行宣教工作的基础,各分支会都要设立工商研究机构,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在1953年4月召开的工商情况汇报会议上,一些代表反映私营工商业者存在程度不同的“五毒”行为和不服从国营经济领导的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工商界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这个情况,黄炎培带队进行了调查研究,先后整理了《各地工商业情况反映》《民建、工商联工商问题座谈纪要》《私营企业劳资问题现状的一斑》《私营工商业现存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建议》等调查报告送中共中央。黄炎培还多次写信给毛泽东,反映工商界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动态、工商界的意见要求。8月1日,民建总会通函各地加强“五反”原则的教育,提出“加紧号召成员首先严格检查自己,在私营工商业界起骨干带头作用,有效地防止‘五毒’行为的重犯,是我会当前头等重要的任务。”





在此过程中,民建一方面加强对成员的教育,一方面代表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处理“五反”运动中的“退赔”问题。退赔的政策性很强,为做好工作,总会多次要求各级组织正确处理“退赔”问题,协助调整好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各地组织遵照上述精神,配合政府对工商户的违法所得数字反复进行了核实。在核定工商户的违法所得后,按照对偷税漏税所得只退1951年部分、基本守法户免于退补、半守法半违法户只退不罚等规定,确定了退补罚的户数和金额。这项工作,对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建常州市委
宣传会务工作,树立民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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