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秉持鼓励和支持创新的基本立场。为确保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利用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可以在训练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作适当宽松解释或例外规定。对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宽松解释“公开目的”将其纳入可处理的范围。对于未公开的个人信息,仍需要以个人同意作为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但是可以通过宽松解释目的限制原则、调整“告知—同意”的相关规则,缓解服务提供者面临的困难。技术壁垒的提高加剧了信息主体的劣势地位,需要确保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其行使不可避免受到技术现实的限制。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包括技术措施在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尽可能降低给个人信息带来的风险。保护机制整体上应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如果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应允许服务提供者以“符合行政监管要求”作为不存在过错的抗辩。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语料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合规抗辩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个人信息语料获取困境的解决
三、 个人信息权益的实现与保障
四、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个人信息语料获取困境的解决
三、个人信息权益的实现与保障
四、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