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基本算力及其法治实现
朱 悦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人工智能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使用门槛也在不断降低。技术普惠越发必要,也越发可行。借鉴全民基本收入的理念,提出全民基本算力的设想——不分条件,不设限制,人人可以在国家建立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中免费使用一定量的算力。全民基本算力既是数字时代发展权的具体实现,又为人工智能治理供给基础性的架构,是发展创新和依法治理的有机结合。通过在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原则和规则层面分层展开构造,可以在法治轨道上促进这一设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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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民基本收入到全民基本算力
全民基本收入是全民基本算力的思想源头,全民基本算力对全民基本收入构成互补和超越。下文首先概述全民基本收入这一概念,然后说明随着人工智能重要性的上升和技术门槛下降,全民基本算力如何构成有益的补充和超越。
全民基本收入理念的历史相当悠久。早在1766年,托马斯·潘恩就提出了向全民平均分配地租收益的设想。之后数百年间,理论层面时有回响,实践则要等到21世纪。最近十年,芬兰、荷兰、加拿大等地纷纷开展相关试验。根据万海远、李实和卢云鹤对其新近理论与实践的综述,全民基本收入有三项基本特点。一是金额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二是金额保持稳定,不会下降。三是发放受众覆盖绝大多数个体。综述也包括其潜在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正面影响主要包括激发创造力、保障弱势群体地位、促进社会流动和促进社会稳定。负面影响主要包括造成财政负担、负向激励劳动供给和存量改革较为困难。
借鉴全民基本收入的理念,自然可以提出全民基本算力的设想。国家建立公共性质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向全民免费开放一定数量的算力。与全民基本收入类似,全民基本算力同样由三项要素组成。一是每个人可以免费使用的算力足以训练主流人工智能模型。这里的模型可以是经过压缩、仅保留部分能力的版本。二是保障每个人使用的算力不会下降。理想情况下,需要随着主流模型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增加。三是算力向全民开放。不前置设定使用的条件,也不针对个人特征或身份施加限制。此外,为了便利全民充分利用算力,可以同时提供免费、易用、标准化的公共数据资源和人工智能素养培训。
全民基本算力既发扬全民基本收入的优势,又得以弥补其局限。在人工智能乃至整个数字领域,类似全民基本收入的优势依旧存在。全民皆可尝试人工智能训练与使用,进而尝试研发与应用的创新。面临数字鸿沟的弱势群体始终保有一定量的免费算力可供使用,从而始终保有接触和学习人工智能的机会。促进社会流动和保持社会稳定,分别是普遍促进创新和兜底弱势群体的政策的自然结果。与此同时,相比于直接向全民发放收入,开放定量算力的成本相对有限,也不会和既有的社会福利政策和项目抵触。最后,算力本身不是金钱,只有自己动手才能发挥作用。这就顺势将负向激励的局限转化为了正向激励的优势。
在人工智能重要性不断上升、技术门槛不断下降的时代,三个方面的发展显著增强了全民基本算力的可行性。首先,算力供给依赖于芯片供给,而芯片发展的摩尔定律和国产替代的日新月异又使得单位算力的成本不断下降。其次,云计算的发展改善了调度算力的效率,同样降低了普遍提供算力的成本。三是人工智能模型预训练和压缩技术的发展,显著降低了模型训练的算力消耗。无论是文字生成模型还是图像生成模型,都可以用少量算力训练压缩以后的版本。
全民基本算力的积极意义,同样由于三方面的因素而日益凸显。一是人工智能的可用性不断增强。依然以文字和图像生成模型为例,其现实应用的范围和频率都在不断上升。基于全民基本算力学习相关技术,对每个人都有现实的价值。二是人工智能模型的压缩和预训练技术的发展,也降低了模型训练的知识门槛。无需额外学习太多知识和技能,即可微调预训练模型为个人所用。三是人工智能应用层创新的比重上升。算力和模型仍然很重要,在此基础上微调和拓展应用同样很重要。应用层的创新需要紧贴需求。参与愈广泛,对需求的感知愈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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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基本算力是发展和治理的有机结合
全民基本算力是数字时代人的发展权的具体实现。通过增加每个人的人工智能素养,这一设想还能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创新。全民基本算力也为人工智能治理供给基础性的架构——通过塑造自主可控的技术研发和使用平台,极大丰富多元治理的策略空间。发展和治理由此不再必然互斥,而是彼此增进。
全民基本算力是数字时代人的发展权的具体实现。根据汪习根和段昀的研究,在数字时代保障发展权,既要发展数字经济、增强技术和能力保障,又要维护数字主体的形式和实质平等、在实践中共享数字红利。全民基本算力恰与数字时代保障发展权的各项措施牢牢契合。首先,国家建立算力基础设施本身就是发展数字经济的组成部分。其次,公共算力、数据、模型和素养培训的普遍提供,正是对技术和能力保障的强化。再次,不设条件、不加限制本身就意味着充分的形式平等,培育素养、促进创新旨在充分推进实质平等。最后,全民基本算力免费开放使用,本身即可视为数字红利的实践共享。综之,全民基本算力有助保障数字时代的发展权,进而有助保障数字人权。
全民基本算力能够增进每一个人的算力、数据、模型资源和人工智能素养。创新人口规模的增加和个体创新能力的增加,二者相乘,社会层面人工智能创新潜力得以充分释放。换言之,全民基本算力不仅保障了个体的发展权,还能促进人工智能和社会整体的发展。
全民基本算力也为人工智能治理供给了基础性的架构。劳伦斯·莱西格较早提出了多元治理和经由架构而治理的思想。简言之,为了治理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有多元的治理手段可供选择。既可以通过法律、伦理或者市场来治理,也可以通过架构来治理。所谓架构,是指由代码、软件和硬件共同构成的,对于个人行为在实然意义上的约束。或者说,架构决定了个人能够做到什么,又不可能做到什么。全民基本算力需要通过向全民普遍开放的算力平台来提供。这一平台的联网接入、功能设计、交互界面、账户体系和测试流程等各类要素,共同构成了治理者可以用于治理的架构。其中蕴含了无限的治理创新空间。
在自主开发的全民基本算力平台上,治理者能够选择的策略空间得以丰富,法律、伦理和市场等治理手段的效果得以笃实。人工智能治理的价值目标可以嵌入平台架构的每一构件当中。联网接入的环节屏蔽恶意的访问请求,功能设计上着重向善向上使用的引导,交互界面设计照顾不同年龄群体的寻求,账户体系落实人工智能使用的主体责任。这只是能够嵌入的构件和能够嵌入的价值的很小一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策略空间得到了极大的丰富。法律、伦理和市场的治理亦可在平台上充分做实。例如,全民基本算力平台只会上线经过充分评估的模型和数据,这就确保了人工智能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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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基本算力的法治实现
全民基本算力的推进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及“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工智能法草案”,为全民基本算力的法治实现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为此,需要在人工智能立法的原则和规则层面系统展开设想、分层构造制度。全民基本算力体现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平衡宗旨和公平原则,通过五方面的规则实现具体构造。此外还要特别注意四点问题,并且要和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和数据要素等领域的法律充分衔接。
全民基本算力体现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平衡宗旨和公平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等既有立法对此已多有体现。例如,《办法》第三条提及“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第四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歧视。全民基本算力是发展和治理的有机结合,是平衡宗旨的体现;其不分条件、不设限制、普遍开放,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全民基本算力可以通过五方面的具体规则实现体系构造。首先,规定国家在一定时限内建立公共性质的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向全民免费开放使用。其次,进一步规定开放使用的算力量需要满足训练够用、不减少和普遍开放三项基本特征。其三,同时规定提供相应的主流人工智能模型、公共数据资源和人工智能素养培训。其四,禁止滥用所提供的算力,特别是禁止用于违法有害、非法歧视、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其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和地方、不同部委条线和不同公私主体在建设和运维全民基本算力中的职责。
全民基本算力的法治需要特别注意三点问题。一是常态运维的激励。和全民基本算力比较相似的云计算和云服务对于平时运维有着比较高的要求。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充分的激励,才能长期保障全民基本算力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商业转化的规范。全民基本算力本身不宜用于商业目的。尽管如此,出于充分鼓励创新的目的,可以尝试为探索过程中产生的创新对接后续的转化机制。三是公私合作的规范。无论是算力平台建设运维,还是模型数据提供接入,都有可能包含公私合作。需要从透明公开、公平竞争、权利保障等角度加以规范。四是在技术和规范层面解决算力转售和转租可能引发的纠纷。
全民基本算力的法治实现,还要注意和数字法治体系的其他三类法律妥善衔接。首先是遵从《网络安全法》和其他网络安全领域规则的要求。全民基本算力平台很可能构成高级别的信息系统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需要在其设想阶段就始终对标很高的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其次是遵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对于所提供的公共数据和用户自行收集的训练数据,需要通过平台架构设计和使用规则衔接保证其来源的合法性。最后是《数据安全法》和其他数据要素领域规则的衔接。一方面是充分保障数据和模型的安全,另一方面是通过跟进数据要素流动规则的发展,日益充实能够开放使用的数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