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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潇怡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工程师
(一)AI市场的特性引发相关竞争问题
AI市场的某些特征,特别是GenAI 技术栈中的特征,可能导致市场力量集中、限制竞争并阻碍创新。这些特征包括高昂的成本、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网络和平台效应等,成为新进入者的壁垒和先行者的奖励。同时,专有数据的积累以及数据规模效应将进一步加剧市场力量的集中趋势。公报确定了AI市场,特别是GenAI 领域的潜在竞争问题,如下:
一是对关键AI投入的集中控制可能会使少数企业占据关键市场地位。GenAI 开发所需的基本投入(例如计算基础设施、专用芯片、数据和人才)的可用性和可获得性可能会造成竞争瓶颈,已占据关键市场地位的企业可能会利用现有或新出现的瓶颈,减少竞争并限制新进入者的市场准入。此外,能源资源的获取也可能成为瓶颈,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部署的扩大以及人工智能模型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
二是占据关键市场地位的企业可能滥用其市场力量。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技术平台往往活跃于AI堆栈的多个层面,可能通过反竞争的自我偏好、捆绑销售、搭售或其他做法滥用其市场力量,从而有效地限制消费者选择并提高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进入门槛。
三是在现有数字市场中拥有巨大力量的企业可能会将其力量扩展到相邻的AI市场。这些企业通过网络效应、数据反馈循环和跨生态系统集成,可能会提高进入壁垒并遏制竞争。
四是在现有数字市场中拥有巨大力量的技术企业与AI企业之间的复杂合作关系和许可协议可能加剧相关市场竞争。优势企业可能通过从其他AI企业获取关键人才和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在不引发合并审查的情况下巩固其在AI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并削弱竞争。
五是AI和算法的使用可能会促进企业之间的共谋。企业之间更容易协调价格或工资、分享竞争敏感信息并破坏竞争。通过算法实施的共谋是非法的。此外,AI 技术还可能被用于监控定价和不公平的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AI市场竞争风险可能引发社会其他关键方面相关风险
虽然AI对创新和经济增长具有巨大潜力,但也会对社会带来多种风险,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因AI相关市场缺乏竞争而加剧。公报强调了以下几点风险:
一是人类创新和版权。GenAI系统在训练过程中严重依赖人类的创造,如知识、艺术、写作和思想等。在此过程中,GenAI系统可能会损害内容创造者和创新者的利益,使人类劳动得不到充分的报酬,同时抑制人类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此外,由于缺乏足够竞争,AI企业对内容创作者作品的使用拥有垄断权,并阻止小型AI企业获得相同的资源。与之相比,支持版权输入数据的竞争市场有更好的同意模式和补偿模式,从而进一步鼓励投资和创作更多的素材来训练可靠、安全的AI系统。
二是消费者保护。AI生成的输出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偏好,阻止消费者作出明智的决策。确保AI系统不会通过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扭曲消费者的决策过程,对于保持消费者信任和促进健康的竞争环境至关重要。
一是公平竞争。AI市场应保持可竞争性,不受现有企业有害竞争行为的扭曲。应采取措施防止现有数字和技术企业利用其主导地位排除竞争,利用AI堆栈中的现有或新出现的瓶颈,进行不公平交易,并阻碍对竞争有利的创新。此外,企业不得使用AI、机器学习或算法来规避竞争过程,例如通过不当分享竞争敏感信息或通过定价算法进行勾结等。
二是公平获取和机会。进入市场的壁垒范围将影响AI市场的机会、创新和增长。获得关键投入对于AI系统在AI堆栈各层的开发和部署至关重要,从AI芯片到基础模型再到下游应用。开放性有助于促进市场准入机会,例如要求某些AI模型的组件(如训练数据)公开可用。能够灵活切换或使用多个竞争性AI系统,将使消费者、企业、竞争和创新都能受益。
三是选择。消费者和企业如果能够在各种产品之间做出选择,将受益匪浅,且他们必须能够获得清晰、准确的信息,以便在AI服务和产品之间做出明智的决定。AI市场中的多样化商业模型(包括公共、可免费访问的基础模型、许可模式和专有系统)有助于促进选择和市场韧性。
四是互操作性。互操作性和开放的技术标准在促进创新、减轻市场力量集中和防止消费者和企业被锁定在封闭生态系统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数据的可移植性可以减少锁定并促进竞争。但需要密切审查以互操作性要求为由,牺牲AI模型和系统的隐私性和安全性的行为。
五是创新。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应致力于创造条件促进AI市场中的新理念、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新AI技术应以透明的方式开发并推向市场,明示其能力和使用情况。
一是积极的反垄断执法。尽管AI产品和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但需高度警惕AI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力量集中以及使用AI技术进行共谋的潜在风险。因此,积极及时的竞争执法至关重要,应利用相关权力和法律框架来保障数字市场和AI领域的公平竞争,确保AI的红利能够充分实现并广泛惠及我们的经济和社会。G7竞争监管机构将将前瞻性地考虑恢复竞争的补救措施,并密切关注AI系统和产品相关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在合作伙伴关系、合作协议和新兴市场结构方面。
二是数字和AI专项监管。数字市场和AI领域的政策应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且监管和执法方法必须考虑技术进步。监管框架和政策可以补充竞争执法工作。多个G7国家实施数字法规和新规以改善数字市场竞争。AI专项法规和政策,连同其他监管和政策方法,将有助于确保AI系统的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开发和部署。此外,应重视与相关领域监管机构的合作,确保相关法规支持AI相关市场的竞争。例如,公共政策支持超级计算能力的获取可能会减轻GenAI模型开发的进入障碍。
三是增强数字能力。应深化和提升对AI技术、基础商业模式,及可能产生或加剧竞争和消费者风险与损害的相关实践的理解。竞争监管机构内部的技术能力需提升,包括提高数字技能和能力,利用可用的技术、前瞻性工具和执法权力来发现AI市场中出现的竞争风险并有效应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