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慈善事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如何正确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收集了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一、哪些社会组织可以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以下三类社会组织可以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是取得慈善组织认定的社会组织;二是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三是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能否用于税前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相关规定,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抵扣,由税务部门进行认定。
三、接受实物捐赠时,如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公益性单位将捐赠收入直接拨付给受益人时,如何开具票据
受益人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的有关规定取得捐赠收入,不需要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企业捐赠资金给村民委员会建设道路,如何开具票据
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捐赠的,可获取相应的财政票据:
第一种方式,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后再将捐赠资金转付给村民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给企业。
第二种方式,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后再将捐赠资金转付给村民委员会的,由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给企业。
编辑: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