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因采“野花”而引发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蒋某因上山采挖野生兰花草培育出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蒋某指认现场)
2024年7月9日,侦查机关将蒋某非法移栽的246盆野生兰花草予以扣押,涉案活株野生兰花草移交至南山国家公园金童山自然保护区双江口珍稀植物园进行种植管理。
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会龙村村委会5000元生态修复金。
来源: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袁雪浪、陈良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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