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财产,且在此期间其名下账户有可执行财产而未申报说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和逃避执行的行为,诚实守信是基本行为准则,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试图规避、阻碍或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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