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网友“qtdnikl”:我们是洞口县岩山镇月塘村万家组全体组民,2013年2月份,经组成员协商,集体所有3块水塘(约15亩)由本组成员张某某合同承包。
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3块水塘只能用于养鱼,不能改变水塘使用性质,且不能减少原有水塘的面积和改变原形等。而本组成员张某某未经集体组员同意,私自将水塘流转给组外人员养鱼,造成部分水塘被非法强占,建设砌筑。本组成员多次进行沟通和制止,都遭到了威胁恐吓。
万家组全体组民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将严肃处理。
政府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后是可以进行二次转包的,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土地隶属的村民小组)备案,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流转,流转应基于双方自愿,并支付相应的流转费用。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土地流转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且必须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三是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确保土地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五是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编辑:何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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