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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东莞市律师协会一份处分决定书披露,一律师私自接案16次,私自收费10万余元,被律协停业处分5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东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东律协纪〔2024〕1号
被调查人:胡某芝,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811076133。
2023年12月22日,东莞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司律罚决字〔2023】第008号)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胡某芝律师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案件16次,私自收取费用10047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胡某芝律师违法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律师类)》,胡某芝律师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胡某芝律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佰柒拾圆整、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会决定给予胡某芝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东莞市律师协会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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