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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2023年9月20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即对陈某的伤残等级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构成十级伤残,虽然诉讼中某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第二次伤残等级鉴定,但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仍然认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并未改变原鉴定结论,故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以陈某首次伤残鉴定出具报告的时间作为定残日,从而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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