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社部:员工诉请补缴社保怎么办?(彻底搞明白)

民生   2024-11-20 10:32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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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

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3492号《柴永革与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是这样认定的:
“四、关于柴永革主张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有关”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期限缴纳或补足”的规定可知,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权。

据此,柴永革在本案中所提出的此项主张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范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规定的审理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判决对此未予支持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柴永革的此项再审申请亦不能成立。”

那么,员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如何去做?最高法院这样认为:你可以去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不要直接来法院告,这个不是法院管的事情

五、2020年5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告知单中明确补缴养老保险不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人社部据此告知信访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反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



六、司法实践的差异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观点并非完全统一,全国还有差异。据了解,95%以上的地区的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补缴社保请求,但在陕西、浙江等一些地方,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仍在裁决、判决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4月17日):慈溪豪隆毛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慈溪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为徐伟补缴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和缴费基数遵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标准执行,徐伟应予以协助,并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陕西省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2443号仲裁裁决书(2022年8月5日):... 西安犀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旭阳补缴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西安犀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不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特605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10月17日)认为: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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