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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偿加班侵犯合法权益!且看法院书记员如何与领导沟通,十分精彩!
本人通过2018年海南法院系统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考试任书记员一职,于2019年5月23日入职XX人民法院,至今已有875天。在法院工作期间,本人一直是认真负责、仔细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正所谓一份付出一份收获,每一份收获都是我的辛苦劳动成果,也是我自身的价值体现。入职至今,每当季度底、结案月、年底甚至是节假日法院都有要求过加班,本人任劳任怨,无怨无悔,甚至在不要求加班时,根据自身工作内容也主动利用空余时间进行加班的情况。本人具有奉献精神,也接受偶尔的无偿加班,但本人认为,随着法院收案数每年不断地爆发式增长,这种奉献精神及无偿加班已经成为常态,以至于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毕竟本人上有父母、下有幼儿,到手月工资仅为3102.29元(最近半年),反而在海口市这种生活消费水平高的城市来说,3102.29元与本人所付出的工作不成正比。若本人不能在经济方面给予家庭生活补助,那也应该在生活上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陪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对加班事项作出相关的规定。为更好的工作及实现自我价值,本人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加班期间给予加班补助或在2022年给予调休。希望领导慎重考虑本人的申请,并给予答复。在院党组给予明确各复前,本人拒绝无偿加班。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院党组,一份发布工作群。
特此申请。
延伸阅读:
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这些与“加班”相关的内容和每个职场人息息相关,对于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具有重要意义。
拒绝超时加班试用期被辞退
违反法律规定
张某入职某快递公司,试用期3个月,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以不通过试用期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快递公司的加班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并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自愿签协议放弃加班费
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被公司要求订立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张某半年后离职要求支付加班费24000元,公司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最终,仲裁委员会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
没有公司加班审批手续
也不能否认员工加班事实
吴某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入职后,吴某按照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0元,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但用人单位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最终,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裁决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
单位擅自增加工作量
员工有权拒绝
张某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月工资3500元。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另一名离职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拒绝安排,公司将其辞退。仲裁委员会认为,某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张某有权拒绝。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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