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汇编
裁判要旨:1、《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均由债务人承担;《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也均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其中包括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债权人也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债权人主张律师费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有事实基础,应予支持。
2、担保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债权人即使不委托律师,其诉讼请求也能获得法院支持,故律师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担保人还主张,债权人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不到,但不能就此推断发票系虚假,亦不能证明债权人未支付律师费,不构成担保人不承担律师费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炳福,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佰鹏(陈炳福之子),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力,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
负责人:盛飚,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云南抛珥麻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玉春苑****。
法定代表人:周首平。
原审被告: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坝路**。
法定代表人:陈炳福。
原审被告:谢金芳,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季小兰,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昆明磐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坝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唐虹,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季加,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审被告:邹佰鹏,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
推荐阅读:
点击领取➤民法典及122个司法解释汇编(完整梳理版,共921页)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点“原文”,共进步!
点“原文”,共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