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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诉讼费。所以,“胜诉退费”顾名思义,在全部或者部分诉请得到支持,且案件生效以后,可以申请退还。该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阶段一并向被告收取。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什么时候可以退?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诉讼费。所以,“胜诉退费”顾名思义,在全部或者部分诉请得到支持,且案件生效以后,可以申请退还。
应该怎样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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