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常某甲等侮辱案【(2021)川06刑终125号】【裁判要旨】利用双方冲突事件,煽动网络暴力,引导网民集中谩骂、诋毁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定罪处罚。【案例】吕某某侮辱案【(2023)甘0722刑初132号】【裁判要旨】在成员人数众多的网络通信群组中,多次散布他人裸体照片、视频等私密信息,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应当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张某某侮辱案【(2023)皖07刑终34号】【裁判要旨】 诽谤罪与侮辱罪都是以特定的自然人为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名誉。网络环境下,两罪的区别是诽谤罪的明知标准更高、所散布信息的真伪有别、认定情节严重的侧重不同。在衡量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时,应重点考虑侮辱行为对被害人名誉及其社会评价的损害程度,以伤害后果、侮辱次数、侮辱信息的传播范围、深度、时长等作为认定标准。【案例】蔡某某侮辱案【(2014)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77号】【裁判要旨】1.因被害人死亡无法查清被告人是否实施捏造、虚构事实行为的,不能构成诽谤罪。侮辱罪和诽谤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权的虚假事实来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侵犯;而侮辱是利用当事人的某种情况,公然地对他人人格进行损害,并未限定必须是真实的情况。
2.对于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从侮辱的手段、方法、内容和主观目的等角度来进行全面考量、整体分析,予以综合判定。【案例】冯某诉李某某侮辱案【(2019)粤03刑终929号】【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特别是,考虑到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的广泛普及,以及当前互联网海量信息的实际情况,单纯依据相关信息的被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入罪应当特别慎重,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制天平公众号整理
编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