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远危险作业案【(2022)浙0784刑初791号】【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对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案例】吴某波危险作业案【(2022)浙09刑终71号】【裁判要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能部门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而以行政命令方式责令行为人停业整改,但行为人拒不整改冒险作业,导致具有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该现实危险与行为人拒不整改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案例】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2022)黔0113刑初195号】【裁判要旨】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汽油均应取得相应证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储存汽油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于行为人在未经专业培训、无经营资质、无专业设备、无安全储存条件、无应急处理能力情况下,在居民楼附近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行为人本人重度烧伤、周围物品烧毁的后果的,综合考虑其行为方式、案发地点及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同时,应当注意区别对待,对于其他为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参与分装赚取差价的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例】李某超、倪某喜危险作业案【(2023)浙72刑初7号】【裁判要旨】在海洋运输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导致发生船舶沉没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论处。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制天平公众号整理
编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