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婚案”裁判要旨

职场   2024-11-08 18:34   辽宁  
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婚案”裁判要旨

【案例】罗某某重婚案【(2022)川13刑终309号

【裁判要旨】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当事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其后的开庭传票、裁定均采用公告或邮寄送达方式,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对开庭传票、裁定存在明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公告送达即意味着送达对象已收到相关文书,但民事诉讼所确认的事实并不必然适用于刑事案件。从证明标准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案例】刘某某、陈某重婚案【(2022)苏04刑终182号

【裁判要旨】我国民事立法对婚姻无效采取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原有婚姻存在无效事由,需经法律程序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之前,该婚姻仍对婚姻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不影响认定有配偶的事实。在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仍可构成重婚罪。

【案例】张某伟重婚、故意杀人案【(2021)皖刑终199号

【裁判要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与他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前,且其供述称与第三人同居及结婚时并不知道事实婚姻的配偶已经改嫁,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但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时,其事实婚姻的配偶早已改嫁,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对事实婚姻配偶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也没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徐某某重婚案【(2022)苏01刑终374号

【裁判要旨】刑事判决作出民事判项均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婚姻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制天平公众号整理


编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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