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裁判要旨】1.客户名单、价格体是权利人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权不同,其损失并不一定表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体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和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表现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益,还表现为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案例】姜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2018)粤03刑终2568号】【裁判要旨】1.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认定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对象。
2.被告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
3.专利的“创造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更不同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对于专利技术信息而言,判断该专利技术信息在被公开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应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标准进行判断,而非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判断标准。【案例】林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2018)粤13刑终361号】【裁判要旨】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失的认定,审查涉案商业秘密的秘点司法鉴定意见与损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间及该两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关键,简单以鉴代审,往往容易扩大损失认定,对被告人的处罚难以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处罚原则。审理该类案件,应当依法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在全面细致甄别、比对原始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案例】伍某、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2012)刑终字第5321号】【裁判要旨】商业秘密权利单位的雇员违反与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向他人泄露作为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网络游戏源代码,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非法获取的他人网络游戏源代码编译成网络私服游戏软件并运营以营利,或受让经营网络游戏私服网站的,均应按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可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认定。【案例】叶某某、赵某某、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裁判要旨】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并不因为侵权人的不法占有而使权利人完全丧失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是否计入权利人损失以及计入的数额,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量。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的情形导致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丧失,可以将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认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对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只适用于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情形,而不应当扩大适用于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案例】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2017)粤03刑终653号】【裁判要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综合全案案情,可以以权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项研发经费证明为依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案例】纪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2021)沪0115刑初5190号】【裁判要旨】1.对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缓刑,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可以综合考量下列因素:(1)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类型、数量;(2)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对被害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3)实施商业秘密犯罪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资格准入等职业要求;(4)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5)是否存在与所实施商业秘密犯罪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6)再犯可能给被害单位、所在行业或公共利益导致的后果。【案例】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宣告无罪案【(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裁判要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且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注意审查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对于营业利润的鉴定意见,要注意审查相关产品的成本、市场价格等基础性财务数据是否客观准确。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制天平公众号整理
编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