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通过对骗取、不符合入住条件、长期闲置、转租转借、自行调换、合同期满后不及时退腾或不及时续租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坚决清退,切实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二、清查对象
延津县域内县政府出资建设的14处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包括民乐小区、民新小区、通郭村公共租赁住房、榆东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惠民小区、东屯社区公共租赁住房(2010年建设)、胡堤公共租赁住房、利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东屯社区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建设)、丰庄社区公共租赁住房、祥安社区公共租赁住房(未交付使用)、惠民小区、潭龙社区公共租赁住房、榕花社区公共租赁住房。
三、清退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退: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家庭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3.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租赁期内,承租人已离开或迁出行政区域内,未实际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7.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或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8.违反公共租赁住房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住户可以不实施清退:
1.拖欠租金的配租住户在实施清退前能主动交纳租金的;
2.涉及拆迁区域,临时安置拆迁人员等政策或政府主导的承租保障性用房,已由拆迁安置单位缴纳租金及物业费的。
四、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按照各自责任分工,认真核查我县享受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的基本信息,以谁核查谁负责为基本,主动协调配合开展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并做到日常监督管理常态化,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保障住房及违规使用或出租保障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三)清查清退小组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查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延津县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做好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及处理做好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
举报投诉地址:延津县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0373-7698329
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来源: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