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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市监无主物处〔2025〕1号
2024年7月27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车牌号辽ADP920冷藏式货车装载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及延津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查。经查,承运人王明扬驾驶的辽ADP920冷藏式货车上装载有外包装标签显示:牛副产品 生产日期:2024年3月12日、产地:山东省滨州市 生产商:山东阳信金泰清真肉类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流后张村,共计400箱(牛心管)。2024年7月26日,发货人通过虚拟电话联系承运人王明扬约定将上述产品(牛心管)运至沈阳于洪水产市场后结算运费,说是车快到沈阳于洪水产市场时候有人提前联系他并将货运至指定地点,承运人王明扬现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该批产品相关手续。由于发货人使用虚拟号码单向联系,王明扬及办案人员未能获取涉案物品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2024年8月9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河南日报发布公告查找该批涉案物主,要求其30日内领取并接受调查处理,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
本案不明物主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认领。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拍卖上述涉案物品,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上述处理,不免除涉案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书通过延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财物物主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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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市监无主物处〔2025〕2号
2024年12月2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车牌号豫AW5188冷藏式货车装载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及延津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查。经查,河南籍司机马秀峰驾驶的豫AW5188冷藏式货车上装载有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品名称:牛副 许可证号:sc10434162230462 料:牛副、饮用水、食用盐、香辛料 产品类别:调理肉制品 标准号:GB/T23586 食用方法:解冻后加热或烹炒后食用 储存条箱:-18℃保存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 地址:莱城县立仓镇食品产业园 生产商:安徽润朴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共计81箱(牛蹄筋)。外包装标签显示:牛杂 产品类型:速冻肉制品 食用方法:去除包装熟制后食用 净含量:以实际称重为重 储存条箱:-18℃保存 生产许可证:SC101412011811233 报告编号:SH24SW041204 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 保质期:18个月 生产商:北京瑞阳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梅花街1号,共计201箱(牛外腰)。外包装标签显示:调理牛肉 产品名称:调理牛肉(速冻菜肴生制品) 配料:牛肉、生活饮用水、食用盐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172900301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 净含量:计量称重 生产日期:2024年08月15日 贮存条箱:-18℃冷冻贮存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者:新蔡县照梦园食品有限公司 产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共计157箱(牛板筋(121箱)、牛鞭(12箱)、牛肚(11箱)、牛心管(13箱))。2024年9月13日,发货人通过虚拟电话联系承运人马秀峰约定货运至石家庄交投市场后结算运费,说是车快到石家庄交投市场时候有人提前联系他并将货运至指定地点,承运人马秀峰现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该批产品相关手续。由于发货人使用虚拟号码单向联系,马秀峰及办案人员未能获取涉案物品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2024年12月9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延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查找该批涉案物主,要求其30日内领取并接受调查处理,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
本案不明物主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认领。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拍卖上述涉案物品,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上述处理,不免除涉案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书通过延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财物物主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