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想非法采砂获利?真刑!要赔!

民生   2024-09-27 09:44   海南  

矿产资源不仅属国家所有,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采矿不仅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采矿不仅会喜获“银手镯”,还要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3年度第12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伙同他人在东方市海域实施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破坏,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此案警醒人们,非法采矿不仅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非法采砂指定“刑”


2019年03月10日至4月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伙同他人三次组织人员进行非法采砂活动。2019年10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钟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其余同伙被依法依法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至10000元不等。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钟某某等人非法盗采海砂,损害社会公益。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2月16日对此案提起公诉,海口海事法院认为此案系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钟某某等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36808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连带支付专家咨询费用5999.80元。

调查期间租船采砂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

起初,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合作协议,由王某某负责找船前往东方市海域进行非法采砂。

随后,王某某找严某某租船采砂。经查,严某某系采砂船股东之一,负责该船的运营和管理,因指挥采砂船在东方、海口附近海域非法采砂,被海洋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23日,严某某在接受执法部门调查期间,以每月3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采砂船出租给钟某某等人用于非法采砂。王某某向严某某支付费用及押金共计129.4万元。

2019年2月,严某某派人随船负责监控采砂船的使用情况,王某某雇佣林某某担任采砂船船长从事采砂工作,并根据王某某的指示将采砂船驾驶至海南。

而后钟某某与王某某补签书面协议,约定钟某某保证每月采砂30船以上,并按船舶实载采砂量每吨10元计算的价格给王某某支付利润分成,如采砂次数不足30船则按30船支付。而后钟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费用90余万元。

顶风作案多次采砂

在租到采砂船后,钟某某伙同他人开始了非法采砂活动。

2019年3月10日,钟某某电话指示在船上的龙某某指挥采砂船出海非法采砂,龙某某遂指挥林某某驾驶采砂船到海南东方市附近海域非法采砂。

采砂约3000 吨后机械出现故障,无法继续采砂,因害怕被人发现,钟某某便指示龙某某将船上的海砂倒回海里。

随后,林某某等人分别向王某某报告了故障以及将海砂倒回海里的情况,王某某便立即派人进行维修。

2019年3月31日,钟某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指挥他人在东方八所港外附近海域非法采砂约2000 吨 (700 立方米)。因船抽沙泵出现故障,在维修时被执法机关查获。在被被查获的情况下,严某某未向王某某提出异议,任由王某某继续使用该船非法采砂。

2019年4月3日,采砂船在接受执法机关调查期间,钟某某再次组织人员非法采砂,在采砂完成后联系某轮船前来过驳海砂,在等待某轮船的过程中被执法机关查获。

在接受调查期间,钟某某等四人于2019年4月9日共同商定和严某某签订虚假的船舶租赁合同,帮助王某某、钟某某逃避法律责任。

破坏资源罪责难逃

经三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鉴定,2019年4月3日采砂船船被查获时,载有2396 立方米海砂。2019年4月17日,执法机关组织将采砂船盗采的 2396 立方米海砂倒回原采点海域。

本案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区别于其他类型活动造成的损害,使得损害后的修复非常困难,因盗采的海砂已无法回填至原位,即使回填也会造成二次损害,使海洋生态环境更加恶化。其次案发海域存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文昌鱼,该物种目前无法获得种苗来源,而无法实施增殖放流活动以促进其种群的恢复。

根据《方法》中的关于恢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条款5.3.3推算法,即“由于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破坏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应考虑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为直接损失额的3倍以上。”以及条款6.5“由于渔业污染事故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损失,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应将直接经济损失与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相加”,即损失赔偿应是各项渔业资源直接损失额的至少4倍。因此,钟某某等人违法采砂行为造成底栖生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6771元。 


检察官:非法采矿终获刑,损害环境要担责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钟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的行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没有机关提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诉请判令:钟某某等人依法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计人民币36808元;并连带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6000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非法采矿。一些非法采矿者为了牟取巨额利益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对此,广大群众应该遵纪守法,增强环保意识,若发现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共同保护绿水青山。



来源: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铺前古镇
“东奔西走,不如来铺前。”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铺前镇,古色古香、山海一体,是文昌市的侨乡、鱼米之乡,历史悠久,保存众多古建筑和文物、文化底蕴浓厚,被喻为“瑰宝文化的明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