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基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对其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违法所得16.222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按修复治理设计方案进行河道修复。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从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某通过一审判决前的认罪认罚获得从宽量刑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原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诉讼程序依法、规范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决定提出抗诉,建议二审法院取消从宽量刑,在依法认定其他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重新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一审判决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修复设计方案进行维持,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违法所得16222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系非法采矿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不但破坏流域生态与水文环境,更是加剧了河水尤其是洪水对河岸的冲刷,一旦暴雨来临,将严重危及职工群众的安全。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采砂石料,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了双重破坏,对于此类案件,要依法惩治,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