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收受财物行为
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公正执行公务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现实中,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通过各种门路和手段,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送钱送物,或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而有的党员干部把自己的身份和职权当成挣取外快的工具,利用手中权力肆意敛财,奢靡腐化,败坏了党的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关紧廉洁自律的“阀门”,确保了公务执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现实中,有人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还构成违纪吗?如何认定行为人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呢?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消费卡的行为。
《条例》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只要收受财物的行为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实可能性就应当禁止,并不需要发生实际的后果,也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不良后果才去处理,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一般即可认定违纪。
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还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一般的、正常的交往习惯等因素来认定。通常情况下,党员干部收受以下人员的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是有隶属关系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三是有制约关系,与行使本人职权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行为人犯有这一违纪行为的前提,是给予财物的一方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行为人也没有利用职权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否则根据两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按照《条例》纪法衔接的条款处理,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应以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