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党和国家机关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为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公和私、义和利的关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然而在监督执纪中发现,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禁而未绝、仍时有发生。有些党员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规矩意识缺失,有些公职人员个人利益至上,不知收敛。他们有的利用“影子公司”,安排亲友在前台经营,自己在幕后操控;有的利用工作之便,在企业重组改制等工作中获取巨额利益;有的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禁种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对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严肃查处、坚决纠治。现实中,该如何界定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呢?
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公器私用”,为个人谋利,同时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避免官商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扰乱市场秩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公款、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党的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其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知道这样做违反规定,仍为了个人谋利明知故犯。
《条例》还列出了党员干部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的负面清单。主要形式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等,自己在幕后运作“影子公司”,或当“影子股东”,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