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
名义变相送礼行为如何认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四风”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高压态势之下,“四风”问题改头换面、由明转暗,发生了隐形变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释放出对变相送礼、拉关系等“穿着马甲”的“四风”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鲜明信号。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在“名为高薪,实为利益输送”情形中,需要通过查询特定关系人所在公司正常薪资收入、比对同级别工资薪酬、辨别有无通过巧立名目为其多发钱款等情况准确认定数额。若存在过高薪酬情形,可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由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主动登记上交。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就是给违规送礼行为披上了劳务报酬这个“隐身衣”,在认定中,要揭开“隐身衣”,准确区分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和变相送礼。
劳务报酬是为知识、技术、技能“买单”还是为了利益输送。党员干部凭借其专业技能、业务专长,合规地提供授课、咨询、指导,并领取合理的报酬,属于合理的劳务行为。而以劳务报酬的名义向公职人员变相送礼,其目的是感情投资、拉关系,支付的“报酬”实际上是因公职人员的职权产生的,而不是劳务。
变相送礼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且不需要送礼方明确有请托事由或者有谋取利益的目的,只要抱有潜在的求关照的心态,或出于有朝一日用得上的动机即可认定。
第二,是否存在真实且合理的劳务行为。认定劳务往往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支付方确有接受咨询、授课、课题研究等需求;二是收受方确实提供了知识传递或技术指导等劳动;三是收受方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否则,即便形式上开展了所谓的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也很难认定为合理的劳务。
第三,在有真实且合理的劳务基础上,还要看支付的劳务对价是否合理。对于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了劳务标准的,要看支付的费用是否明显超出标准;对于没有明确的标准的,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看费用是否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甄别上级单位的公务人员受下级单位的邀请,或者有管理制约权的公务人员受被管理单位的邀请,开展讲课、培训等活动。一方面,上下级单位之间或者有管理制约关系的单位之间,往往在专业和业务上对口,有时确实需要业务指导;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职务隶属或者管理制约关系,更容易衍变为变相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