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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抓了我才晓得,私自组装改造射钉枪是违法的,好心借枪给表弟打猎用,也害他一起遭抓了......”三都县的潘某某为打猎而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先后在网上购买了瞄准器、无缝钢管、退弹壳、瞄准镜等枪支配件后,使用电焊机、打磨机将原先用坏的射钉枪组装改造成一支射钉枪,并借给表弟(另案处理)打猎使用。经鉴定,潘某某制造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三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综合考虑其到案后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三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