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老婆拿钱给情人花!三都法院怎么判?

文摘   2024-09-24 19:32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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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两个背着我好上了,我老公还偷偷拿钱给她用,真的寒心。”
“我不知道他已婚,不然我也不会跟他好的,这些钱是他给我买营养品的。”

两人的婚姻,插入第三者,什么样的炸裂剧情都会上演。三都县的王先生(化名)背着妻子李女士(化名),转账给情人周某某(化名)花销,纸终究包不住火,李女士发现后,一怒之下将周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

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

那么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第三人是否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下面,我们通过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王先生属合法的夫妻关系。王先生与周某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先生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周某某赠与财产6800元。后两人交往一事被李女士知晓,认为王先生赠与周某某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后又未取得共有人的同意,且王先生与周某某之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严重损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遂以周某某为被告、王先生为第三人诉至三都县法院,请求确认王先生与周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周某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该案经法庭调解,周某某同意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其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周某某,严重损害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经营的物质基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可见,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积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还会落到人财两空的结局,实在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


无论男女,都需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这既是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家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三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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