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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身穿防护服摘了马蜂窝后潇洒离开,而毫不知情的村民路过此地,被马蜂群攻击致死。事后,两男子被告上法院索赔30余万元。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3日,被告吴某经人介绍得知三都县都江镇某处山上有马蜂窝,于是邀约被告李某一起前往采摘,二人驱车到达后,将附有马蜂窝的树枝锯断,树枝及马蜂窝掉落地上,二被告用杀虫剂对马蜂窝进行简单消杀后,将马蜂窝取走便离开现场,未对现场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行人注意安全。
2022年11月6日上午,被害人陆某途经该路段时,被马蜂攻击,当天下午,群众发现陆某躺在事发地已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死者陆某全身多处被蜇伤淤血,头部还残留马蜂残肢。事发后,陆某儿子韦某某等三名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两男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三都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李某二被告在摘取马蜂窝时,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说明二被告充分认识摘取马蜂窝的危险性。本案中,被告虽然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没有彻底消杀,而且没有在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记,由于其未彻底根除危险,仍然属于对可能发生损害结果的放任,受害人陆某经过被告采摘马蜂窝的附近,被马蜂蜇伤导致在现场死亡。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现场还有其他马蜂窝。综合案发时间、地点等各方面因素,被告摘取马蜂窝的行为与被害人陆某的死亡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因此,被告摘取马蜂窝行为与被害人陆某被蜇伤导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三都县法院判决吴某、李某二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吴某、李某二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小编提醒
在野外摘“马蜂窝”虽然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如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马蜂蜇人,致人伤亡的,行为人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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