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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开始
天气炎热,下河游泳成为人们普遍选择的放松方式,在获取快乐的同时,或许未曾注意到的潜在危险已悄然发生。
案情简介
案发后,胡某某(即胡某亲属)诉至三都县法院。原告胡某某认为团队负责人龙某和唐某以下河游玩的危险方法解除工作疲劳,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发生了胡某意外溺亡事故;桂林市某养殖公司作为此次市场调研活动的法人单位,对员工外出工作缺乏安全意识培训;三被告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故原告主张向三被告索赔共计55万元。
法院调解
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唐某自愿补偿原告胡某某10000元,被告龙某自愿补偿原告胡某某40000元,被告桂林市某养殖公司自愿补偿原告胡某某80000元;原告胡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警示
此次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成年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水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预见。作为同伴的唐某和龙某在胡某溺水时已进行及时救助,虽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但也尽到了一定救助的责任。考虑到胡某溺亡后年迈老人和年幼子女无人抚养,双方由此达成协商由被告适当补偿。胡某的不幸溺亡令人同情,其也对自己的选择承担了失去生命的后果。每个人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享受生活的同时,更应谨慎对待潜在的危险,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来源:三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