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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杨某荣提起公诉。三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查,杨某荣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至三都县九阡镇某路段,驾车越过实线时与对向车道路边车位停放的一辆轿车碰撞,并将步行经过该车旁的行人潘某挤压在两车之间,致行人潘某受伤和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荣将潘某拉出并逃离现场,后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多小时后,杨某荣经亲属劝说返回现场接受处理,其吹气结果为67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另查明杨某荣未考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件办理期间杨某荣仅向死者家属赔偿18万元,尚未赔偿清楚,死者家属决定提起民事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荣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杨某荣事后经亲属劝说主动回到现场接受处理,且自愿认罪认罚,但杨某荣未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清楚,又具有肇事逃逸、无证驾驶、饮酒驾驶等从重处罚情节,必须从严惩处。三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另行起诉,因此就刑事部分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杨某荣服判未上诉,现已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