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担任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在被限高后动起了歪脑筋,以“被冒名”为由不承认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如何发现这起行政虚假诉讼中的“猫腻”?
2023年7月,昆山市检察院依托苏州市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发现A公司涉及一起行政案件、两起民事案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因在民事案件执行中被限制高消费,以被冒名登记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存在规避执行的可能性。昆山市检察院遂依职权展开调查。
经查,2020年1月,史某在得知自己被“限高”后,以“被法定代表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法院依史某申请,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材料上的签名并非史某所写。法院据此认为,A公司在变更登记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故于2020年7月判决撤销该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而A公司作为第三人缺席了庭审。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A公司的变更登记材料上竟有两个签名,一个写得工工整整,另一个则写得龙飞凤舞。法院委托鉴定的究竟是哪一个签名的字迹?难道两个签名都不是史某所签吗?
承办检察官随即联系到A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他向检察官反馈,当初是史某本人亲自到工商局办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公司还委托了代办人陶某陪同办理。检察官询问陶某时,陶某表示对此事印象深刻,称当时史某的右胳膊还打着石膏。然而,对于陶某的话,史某矢口否认:“我的胳膊从来没有受过伤,我是因为身份证被人偷了才被冒名登记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承办检察官认为,查清史某的手臂是否曾经受过伤是本案的突破口。检察官于是从史某的医保信息入手展开调查,发现史某已多年未参保;又尝试通过卫健委信息中心查询史某的就医记录,发现史某曾因胳膊骨折在苏州某医院就诊,出院小结记载“予以石膏固定”,且其出院当天恰好是A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这些细节与陶某的陈述相互印证。
为核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史某进行询问,向其展示骨折就医病历,并耐心地对其释明法理、讲明道理。最终,史某主动承认是受人之托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时他本人到场,且全程参与。后来,因民事执行被“限高”,为了不影响家人,才一时起意提起了行政诉讼。
那么,登记表上的两个签名和笔迹鉴定结果又是怎么回事?承办检察官从陶某处了解到,原来,书写工整的签名是她提前代签的,窗口经办人员看到史某右手打着石膏但签字笔迹工整,明显不符合常理,遂要求史某本人重新用打着石膏的右手面签,这才有了两个签名。而此前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仅对书写工整的签名委托鉴定,忽略了较为潦草的签名。检察机关于是重新对被遗漏的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是史某本人所写”。至此,所有证据形成了闭环。
▲2023年9月6日,史某书写自己的姓名,承办检察官、书记员现场见证,并对其笔迹样本进行提取。
2023年11月,昆山市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行政虚假诉讼为由提请苏州市检察院抗诉。苏州市检察院仔细审查证据,准确把握争议焦点,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案涉及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苏州市检察院遂于2023年12月提出抗诉。今年5月,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史某的起诉,并对史某处以司法拘留3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