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持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昆山市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拒执行为,提供行为规范和明确指引,努力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依法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01
借离婚转移房产、逃避执行被判刑
——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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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周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周某按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因周某未按协议履行,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某银行向法院提供周某名下房产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周某于2023年3月与配偶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各自承担债务,又在当年4月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将二人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约定归陈某单独所有,并于5月过户给陈某。2023年5月,陈某将该不动产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法院遂将周某涉嫌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法,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转移至妻子一人名下并出售,试图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定罪并判处实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02
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构成拒执罪共犯
——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吴某、尤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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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法院有多起诉讼,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累计200余万元,吴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尤某系该公司员工。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相关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吴某为避免公司的10余台机器设备被法院强制拍卖,指使尤某变卖处置上述机器设备。尤某在明知公司有多起执行案件尚未履行的情况下,仍接受吴某指使,将机器设备以21万余元出售给案外人张某,相关款项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核实完毕后,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尤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转移案涉机器设备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吴某与部分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吴某、尤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单位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对拒执行为严厉打击的坚定态度。吴某本应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清偿债务,反而转让公司财产以逃避执行。尤某在明知公司存在法定义务未能履行,还与单位负责人恶意串通,协助处置单位财产以逃避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案外人协助规避执行的法律责任,有力打击了拒执链条,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03
指使他人虚构事实、隐藏到期债权
拒不执行被判刑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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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陆某与王某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分期支付陆某股权转让款70余万元。王某享有对某物流公司的到期债权,在上述民事调解书作出及生效前后,王某为逃避还款义务,与某物流公司经营者协商,利用案外人的账户收取某物流公司偿还的总计110余万元的还款,其中民事调解书作出前收取共计40余万元,作出后收取共计70万元。因王某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陆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王某仍未履行。其后,陆某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财产线索,法院据此向某物流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某物流公司履行对王某所负的到期债务。王某得知后,为防止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揭发,指使某物流公司经营者提出执行异议,虚构与王某不存在相关债权的事实。因某物流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并将王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民商事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理应主动及时履行,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王某不仅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为了规避执行,利用案外人账户转移、隐匿财产,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为掩盖其转移、隐藏财产的事实,滥用执行异议权,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检察机关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排查移送财产线索,依法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
出售车辆后未优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判拒执罪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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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钱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 年2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陈某应归还钱某借款本金248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不仅未归还钱某相关款项,还于2023年3月15日向案外人何某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将该部分借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2023年3月31日,陈某将其名下所有的一辆机动车以2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转让登记,相关款项提前归还了何某26000 元。因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将陈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相关债务一经法院文书确认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需优先承担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陈某明知法院作出法律文书已生效,将名下的车辆私自出售后,用于偿还新产生且未到期的、未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挑战司法权威,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05
虚假和解寻得“契机” 出售房产 未守承诺被判拒执罪
——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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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与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4月26日经法院调解,约定骆某应支付朱某473000元本金及利息,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骆某未归还任何款项,朱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查封了骆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后因骆某向朱某承诺房产解封后可以抵押贷款归还对方钱款,朱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并解除对骆某该房产的查封措施,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23年8月24日,骆某将其名下房产以220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扣除房贷后剩余110余万元,仅支付了朱某5万元。其后,朱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立案受理,但因骆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将骆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2024年11月29日,骆某与朱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同日已支付第一期20万元。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不仅未能珍惜来之不易的“重生”机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反而置申请执行人的信任于不顾,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严重践踏法律尊严,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尽管被执行人认罪悔罪,再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部分债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